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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台湾各界吁严惩性侵儿童罪犯
  nuanbaobao84     Rank: 2Rank: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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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10-13 11:06 A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台湾各界吁严惩性侵儿童罪犯

台湾一男子因离婚妻子死亡取得女儿监护权,却从女儿10岁起,平均每周性侵一次,时间长达一年半,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判处其有期徒刑496年8个月,执行判刑18年。台湾社会对于性侵儿童往往被轻判颇有怨言,呼吁制定法律重罚罪犯。

综合台湾媒体9月10日报道,这名性侵亲生女长达一年半的男子罪行一直未被发现,直到被儿子意外看到才让兽行曝光。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统计,若以每周一次换算,被告所犯兽行至少有69次,采一罪一罚原则,判被告每罪7年2个月,总刑期496年8个月,应执行18年。

台南地院解释,新法规定,虽一罪一罚定罪,惟被告最多服30年有期徒刑,考虑很多杀人罪刑期都低于20年,因此认为被告执行18年就够了。

根据台湾内政部统计,台湾被性侵的儿童少年,过去五年多达18,570人,其中六岁以下儿童遭到性侵案件更是逐年增加,2006年为185件,2007年增为270人,如果以“黑数”通常是通报案件7至10倍来估算,台湾每年就有2、3千名六岁以下儿童遭到性侵,其严重性可想而知。而根据一家基金会的调查,儿童遭性侵的数字更高达近18,000人。

可最近,台湾却连连出现法官轻判幼童遭到性侵案件,引发各界挞伐,马英九也站出来说,“司法一定要独立,但绝对不能孤立,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后,又有权力和知识的傲慢,必须贴近庶民的感受”。

有评论认为法官轻判罪犯的症结在于法官判决与外界看法落差太大,包括高雄县一名6岁女童遭林姓男子性侵,检察官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起诉,求刑7年10个月,一审法官却以“女童未强烈反抗”、嫌犯“未违反女童意愿”为由,轻判3年2月;另一吴姓男子性侵3岁女童,“高院”亦以无法证明违反女童意愿为由,发回更审;另有廖姓男子性侵女童,因女童记得遭性侵时间与医师判断有出入,竟获判无罪......查看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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