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童網上貼裸照「招客」遭圍攻 年僅12歲 遭網民公開個人資料恥笑 警指兩者皆犯法
(明報)2月1日 星期日 05:05
【明報專訊】一名12歲男童早前在網上討論區刊登裸照,聲稱可為10至45歲的女性提供性服務「掙錢」,惹起網民譁然討論。其間有人留言規勸,有人聲稱已報警,但更多人把該少年視為恥笑欺凌對象,短短一日內瘋狂轉載其留言及裸照,又把少年的個人資料「大起底」,公開其相片、身分證號碼和學校班級等。少年飽受困擾,在討論區認錯:「你哋放過我啦,我以後唔會咁貪玩,唔好做到咁絕呀!」警方警告,男童發布裸照,以及網民公開男童個人資料,均可能有可能觸犯法例,科技罪案調查組會跟進調查。
事件中男童年僅12歲,自稱住在新界,讀中一,信基督教。上月23日,男童貼出一篇留言,自稱「亮仔」,徵求「10~45歲女仔/女人做愛掙錢」,又刊登下身的裸照,又說自己可付款對方接受性服務,並詳列一份價錢表,留下自己的msn等聯絡方法。
「要去佢間中學當面恥笑佢」
部分網民根據男童的聯絡資料,迅速透過網絡搜尋找出其個人資料,並把其單人照、博客、身分證號碼、就讀學校和班級等資料在討論區公開,其裸照則打格貼出,多名網民聲稱致電其學校投訴,絕大部分人留言恥笑甚至粗言辱罵男童,又不斷把文章轉載,又聲稱「要去佢間中學當面恥笑佢」。
男童事後把問題文章刪除,公開向校方認錯:「校長、老師好對唔住!你哋可唔可以畀個機會我?」又向網民求饒:「sorry!以後唔會再咁架啦!」
社會福利署 臨牀總心理學家劉家祖表示,青少年12至13歲已開始發育,有性幻想,有關徵求性伴的行為可能是受色情資訊影響,以及見成年人在討論區刊登類似文章,好奇下模仿;而網絡欺凌者則以為言論毋須負責,應反省自己的心智是否成熟。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認為,不少欺凌者都以為自己正義,可以公審某些令人反感的言論。
警方表示,在互聯網刊登裸照等色情資訊涉嫌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,可判入獄8年和罰款200萬元;與兒童非法性交則會觸犯刑事條例;網民擅自公開該其他人的個人資料,則可能干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。
都唔洗負責..........唉.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