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 年 10 月 13 日(星期六)
被 另 一 護 老 院 職 員 登 門 搶 客 的 福 善 護 老 中 心 。
發 生 一 宗 私 營 院 舍 間 罕 見 登 門 「 搶 客 案 」 。 一 名 須 由 法 定 監 護 人 安 排 入 住 護 理 院 舍的 精 神 病 康 服 者 , 在 入 住 一 院 舍 數 小 時 後 , 疑 被 原 入 住 院 舍 派 來 的 五 男 女 上 門 搶 走。 由 於 法 例 規 定 該 精 神 病 康 服 者 須 由 監 護 人 批 准 住 處 , 新 院 舍 職 員 於 是 報 警 求 助 ,但 警 務 人 員 到 場 後 , 指 職 員 因 商 業 糾 紛 報 警 是 浪 費 警 力 。 立 法 會 議 員 狠 批 警 方 處 理不 當 , 由 於 事 件 不 排 除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, 在 場 警 務 人 員 處 理 手 法 相 當 無 知 。 他 認 為 處方 應 內 部 調 查 , 懲 處 犯 錯 警 員 。
「 搶 客 」 事 件 發 生 於 本 月 一 日 , 深 水 基 隆 街 福 善 護 老 中 心 負 責 人 平 姐 表 示 , 當 日 早 上 九 時 半 , 一 名 曾 患 精 神 病 的 四 十 五歲 姓 張 男 子 , 由 其 陳 姓 監 護 人 陪 同 , 到 該 院 登 記 入 住 院 舍 , 陳 並 簽 署 委 託 書 , 擬 好翌 日 再 支 付 每 月 三 千 餘 元 的 宿 費 。 豈 料 至 晚 上 七 時 半 , 五 名 身 穿 另 一 安 老 院 制 服 的男 女 突 然 出 現 , 其 中 兩 人 把 守 院 舍 正 門 , 其 餘 三 人 則 在 院 內 逐 張 床 位 「 地 氈 式 」 搜查 , 直 至 發 現 張 蹤 影 , 二 話 不 說 便 將 張 帶 走 。 職 員 阻 止 不 果 , 通 知 當 時 不 在 院 舍 的平 姐 返 回 院 舍 , 平 姐 了 解 事 件 後 報 警 。
「 信 唔 信 告 你 阻 差 辦 公 」
警 員 八 時 左 右 到 達 , 職 員 向 警 方 說 明 原 委 後 , 竟 被 警 方 指 斥 浪 費 警 力 。 其 中 一 名 職 員 引 述 警 員 說 : 「 睇 緊 煙 花 差 人 都 要 返 , 連 ( 警 署 ) 署 長 都 要 出 埋 , 事 件 係 商 業 糾 紛 , 使 唔 使 報 警 咁 嚴 重 ? 信 唔 信 告 你 阻 差 辦 公 ? 」 該 職 員 稱 有 其 他 院 友 目 睹 整 個 情 況 。 平 姐 對 事 件 十 分 氣 結 : 「 我 有 院 友 畀 人 拐 走 , 警 方 反 而 鬧 我 員 工 阻 差 辦 公 , 真 係 離 譜 ! 」 平 姐 稱 事 後 她 更 被 張 的 監 護 人 責 罵 。 平 姐 認 為 警 方 辦 案 不 公 平 、 不 認 真 、 不 專 業 , 會 就 事 件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。
被 指 上 門 搶 客 的 安 老 院 位 於 長 沙 灣 道 , 負 責 人 陳 先 生 回 應 指 , 當 日 張 的 監 護 人 聲 稱帶 張 外 出 飲 茶 , 但 竟 日 未 歸 , 他 覺 不 妥 , 便 派 職 員 到 區 內 逐 間 安 老 院 尋 找 , 晚 上 在福 善 護 老 中 心 找 到 張 。 他 強 調 張 未 辦 好 退 院 手 續 於 是 便 把 他 帶 走 , 警 員 調 查 後 認 為事 件 沒 問 題 , 張 的 監 護 人 已 同 意 張 繼 續 在 原 來 的 院 舍 住 宿 。 記 者 曾 聯 絡 張 的 監 護 人, 他 指 事 件 已 解 決 而 拒 絕 訪 問 。
議 員 狠 批 警 員 做 法 無 知
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涂 謹 申 表 示 ,不 論 事 件 是 否 商 業 糾 紛 , 事 件 很 可 能 涉 及 拐 帶 的 刑 事 罪 行 , 到 場 警 員 如 不 清 楚 怎 樣處 理 , 應 該 向 上 司 通 報 , 而 不 是 責 罵 報 案 市 民 浪 費 警 力 。 他 批 評 警 員 做 法 無 知 , 他說 : 「 唔 通 市 民 要 問 過 律 師 先 報 警 咩 , 如 果 真 係 有 嚴 重 事 故 咪 死 火 ? 」 他 表 示 , 只要 監 護 人 同 意 讓 被 監 護 者 入 住 另 一 院 舍 , 即 使 仍 未 支 付 原 先 安 老 院 費 用 , 安 老 院 最多 只 可 循 法 律 途 徑 追 究 , 不 可 以 擅 自 將 人 帶 走 。
警 方 發 言 人 則 表 示 , 經 調 查 後 證 實 案 件 不 涉 刑 事 成 分 , 交 由 深 水 警 署 當 值 警 員 跟 進 , 列 作 雜 項 案 處 理 。 至 於 警 務 人 員 的 處 理 方 式 方 面 , 經 初 步 了 解, 當 日 警 員 已 按 既 定 程 序 與 報 案 人 、 當 事 人 的 監 護 人 及 相 關 社 工 了 解 事 件 , 報 案 人如 有 不 滿 , 可 向 警 方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跟 進 。
社 會 福 利 署 表 示 , 上 述 兩 間私 營 安 老 院 並 無 參 與 社 署 的 買 位 計 劃 , 一 般 而 言 , 安 老 院 之 間 的 搶 客 事 件 多 屬 於 商業 糾 紛 , 但 社 署 安 老 院 事 務 牌 照 處 仍 會 了 解 情 況 。
平 姐 憶 述 當 晚 被 另 一 院 舍 職 員 上 門 搶 客 猶 有 餘 怒 , 對 警 方 辦 案 手 法 更 是 不 滿 。